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祁达才因受贿一审获刑8年罚金50万元
记者8月3日获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祁达才(正厅级)受贿一案近日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祁达才 资料图
法院认定祁达才受贿款项共计人民币110万元、美元100万元,一审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检察机关扣押被告人退缴的赃款合共人民币937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2年,被告人祁达才担任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公司获得广电集团项目的投标资格、常州东芝变压器公司在广电集团的项目招标中入围。
以及日本三菱电机(香港)公司中标广电集团的项目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张某、余某(均另案处理)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10万元、美元100万元。
今年53岁的祁达才出生于广东东莞,文化程度博士研究生。2000年6月至2001年8月,他任广东省电力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1年8月至2002年12月,其任广东省广电集团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02年12月后任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广东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祁达才到案前我委所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证实,2015年3月,该委对祁达才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初核,同年3月30日对祁达才采取了“两规”调查措施。
在此之前,3月26日,重要涉案人深圳某公司董事长李某宝向专案组交代2011年至2014年,祁达才在任南方电网副总经理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收受李某宝等人所贿送财物折合人民币约620万元。
江门中院认为,被告人祁达才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鉴于祁达才有自首行为,案发后能够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937万元,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原题为《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祁达才受贿一审被判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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