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通过损坏电信设施最高罚十万
东北网8月21日讯 (记者 张广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移动通信网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电信基础设施作为移动通信网络的重要保障,在建设中却遇到了不小的难题。21日,为弥补我省电信立法空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规定,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破坏在建和已建的电信设施,并对以上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至2014年期间,我省光缆被非法强拆约1069起,基站非法损毁或搬迁约491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000万元,严重阻碍了我省电信行业的发展。针对此类情况,《条例》指出,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破坏在建和已建的电信设施;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电信管理机构或者相关的电信设施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举报。个人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安全的,最高可处以五千元罚款;单位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安全的,最高可处以十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阻力还有相当一大部分来自于党政机关单位,黑龙江省一年内共有48家党政机关单位因以种种理由阻碍4G基站建设遭到通报。为解决此类问题,《条例》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办高等院校等所属建筑物上,以及在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车站、地铁、旅游景点、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上,敷设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其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其中公共机构和政府全额出资的企业所属建筑物以及政务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应当无偿开放。
除了党政机关单位,不少居民、物业也以害怕辐射为由阻挠基站建设,2015年1—5月,黑龙江省被迫拆迁、拆除、签订合同却无法入场建设的站址超过200个,超过60%属于物业及业主阻挠。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条例》还指出,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前对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并对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准向社会作出承诺,承诺履行情况应当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检测结果应当在基站建设范围内公示,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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